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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最新任免_中央最新任免河南公示
tamoadmin 2024-10-08 人已围观
简介1.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是哪一个2.中国古代中央官制发生的主要变化3.任免是升职还是降职4.我国官员的任免要通过什么部门程序上提名都是中组部,但是定名单在政治局,一般由7长老也就是政治局常委会定调子,然后25人表决通过,副只需要常委会一言而定,不需要25人表决。接下来的任命,由中组部宣布任命xxx为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代,然后省人大全体会议投票通过,记住是全体会议,也就是我
1.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是哪一个
2.中国古代中央官制发生的主要变化
3.任免是升职还是降职
4.我国官员的任免要通过什么部门
程序上提名都是中组部,但是定名单在政治局,一般由7长老也就是政治局常委会定调子,然后25人表决通过,副只需要常委会一言而定,不需要25人表决。接下来的任命,由中组部宣布任命xxx为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代,然后省人大全体会议投票通过,记住是全体会议,也就是我们说的两会中的人大会。而副只需要人大常委会通过就行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是哪一个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可选择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十一条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二条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中国古代中央官制发生的主要变化
秦朝
由战国后期一个诸侯王国发展起来的统一大国,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统一王朝(前221~前207)。秦始皇继历代秦王蚕食诸侯之后,完成了统一六国的事业,实现了从分封制到郡县制的转变。他所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及所取的旨在巩固统一的某些措施,为后世帝王所取法。秦朝急政暴虐,导致速亡。末年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战争,在中国历史上开创了武装反对黑暗统治的传统,影响至为深远。由于过去的割据局面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反秦过程中重新出现了分裂的倾向。在接踵而来的争夺统治权的楚汉之战(前207~前202)中,汉胜楚败,使分裂形势受到控制,统一国家得以恢复。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 公元前 221年,秦王政(前246~前210年在位)统一六国,结束了长期的诸侯割据局面,建立了一个以咸阳为首都的幅员辽阔的国家。这个国家的疆域,东至海,西至陇西,南至岭南,北至河套、阴山、辽东。秦王政兼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号,宣布自己为这个国家的第一个皇帝,即始皇帝,后世子孙代代相承,递称二世、三世皇帝。他认为帝王死后以其行为为谥的制度,是"子议父,臣议君",有损于帝王的尊严,所以宣布取消。他规定皇帝自称曰"朕",并制定了一套尊君抑臣的朝仪和文书制度。这些都是为了显示皇帝的无上权威,表示秦的统治将万世一系,长治久安。 周代以来封国建藩的制度,与专制皇权和统一国家是不相容的,所以必须加以改变。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丞相王绾请封诸皇子为燕、齐、楚王,得到群臣的赞同。廷尉李斯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的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把全国分成三十六郡,以后又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这些郡完全由中央和皇帝控制,是中央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中央集权的制度从此确立。始皇二十八年的峄山刻石辞说:"追念乱世,分土建邦,以开争理";"乃今,壹家天下,兵不复起"。这说明秦始皇认为废分封行郡县是消除各地兵争所必须的。 秦始皇对分裂割据的思想和政治倾向,也进行了斗争。当时的一些儒生、游士,希望复辟贵族割据局面,他们"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引证《诗》、《书》、百家语,以古非今。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请求焚毁《诗》、《书》,消灭私学。他建议"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秦始皇接受了这一建议,于是就发生了焚书。第二年,为秦始皇求仙药的方士有诽谤之言,又相邀逃亡,秦始皇派御史侦察咸阳的儒生方士,把其中被认为犯禁者四百六十多人坑死。在早期封建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在统一与分裂激烈斗争的年代,秦始皇用焚书坑儒手段来打击贵族政治的思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焚书坑儒摧残文化,是极其野蛮残暴的事,对于古文献的保存和学术的传授,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秦始皇以战国时期秦国官制为基础,把官制加以调整和扩充,建成一套适应统一国家需要的新的机构。在这个机构中,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员,掌政事。太尉掌军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贰,掌图籍秘书,监察百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是分掌具体政务的诸卿,其中有掌宫殿掖门户的郎中令,掌宫门卫屯兵的卫尉,掌京畿警卫的中尉,掌刑辟的廷尉,掌谷货的治粟内史,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的少府,掌治宫室的将作少府,掌国内民族事务和外事的典客,掌宗庙礼仪的奉常,掌皇室属籍的宗正,掌舆马的太仆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与诸卿议论政务,皇帝作裁决。
地方行政机构分郡、县两级。郡设守、尉、监(监御史)。郡守掌治其郡。郡尉辅佐郡守,并典兵事。郡监司监察。县,万户以上者设令,万户以下者设长。县令、长领有丞、尉及其他属员。郡、县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县以下有乡,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赋税,游徼掌治安。乡下有里,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有里典,后代称里正、里魁,以"豪帅"即强有力者为之。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叫做亭,亭有长。两亭之间,相距大约十里。
早在秦献公十年(前 375),秦国就建立了以"告奸"为目的的"户籍相伍"制度。后来商鞅规定,不论男女,出生后都要列名户籍,死后除名;还"令民为什伍",有罪连坐。秦律载明迁徙者当谒吏转移户籍,叫做"更籍"。秦王政统治时期,户籍制度趋于完备。秦王政十六年(前231)令男子申报年龄,叫做"书年"。据云梦秦简推定,秦制男年十五(另一推算是十七)载明户籍,以给公家徭役,叫做"傅籍"。书年、傅籍,是国家征发力役的依据。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即令百姓自己申报土地。土地载于户籍,使国家征发租税有了主要依据。
任免是升职还是降职
古代中央官制大的趋势是君权不断强化,臣权越来越弱化,下面分朝代表述,这里不仅涉及到中央官制,也涉及到地方官制
中国古代官制的变化
一、三代官制
商代王室百官总称多尹,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务官,有“尹”、“卿士”等.一类是宗教官,有“多卜”、“占”、“巫”等.一类是事务官,有“宰”、“小藉臣”等.
西周的官僚制度已相当完备,仅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提到的各类职官就有213种之多.西周初期,王室机构中最重要的职官是太师和太保.太师和太保掌握着王室的军政大权,并且负有监护和辅佐年少国君的重任.周王室的官僚机构分为两大系统,即卿事寮和太史寮.卿事寮即卿士寮,其职权是主管“三事”和“四方”.卿事寮的长官,西周初期是太师或太保,西周中期以后为太师,其属官主要是“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太史寮掌管册命、制禄、图籍、祭礼、占卜、礼制、时令、天文、历法等.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既是文职官吏的领袖,又是神职官吏的首领.除卿事寮和太史寮外,王室还设有掌管周王衣食住行的宫廷内官,见于西周金文的有宰、膳夫、寺人、小臣、小子、小夫、守宫、御正、世妇、东宫等.西周的官制是在商代的“内服”和“外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商代不同的是,西周的官僚机构更加庞大,职官的名目更加繁多,行政体制更加系统.这种演变趋势,反映了西周国家机器的完备和王权的强化.
春秋战国时期士人阶层的兴起,为官僚制度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士在西周时期就已存在,属于贵族等级序列的最低一级,依附于宗族群体,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春秋时期,随着宗族政治的土崩瓦解,失去了宗族依托的贵族大批地沦落为士,士人队伍迅速扩大,脱离了原来的贵族等级序列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进入战国时代,新兴的士人空前活跃,这些文化素养较高的知识分子没有任何人身依附关系,行动自由,思想开放,成为各国统治者争相招揽的对象.他们凭借知识和才干,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或为理想而奔走四方,或为生计而周游列国,都是入仕干政的最佳选择,从而形成一支庞大的充满活力的官僚后备军,使各国君主有选择官僚的充分余地.
二、秦汉官制
秦统一全国后,疆域空前辽阔.要统治好这个庞大的帝国,光靠皇帝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因此,秦始皇在确立了至高无上的皇权之后,紧接着在中央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中央.秦代中央的官员虽然不少,但最主要的则是史书上所说的“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之下是九卿.九卿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和少府.这些官员都是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袭.以三公九卿为主而组成的封建朝廷,是秦代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核心,是绝对受制于皇帝并代行皇帝政务的最高权力机关.秦始皇通过这个政治核心,撒下了遍布全国各地的统治网.
在秦代,三公九卿都是皇帝的左膀右臂,但具体分工是不同的.三公是直接协助皇帝处理全国事务的高级官员.丞相有左丞相、右丞相之分,以左丞相为尊,职责是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太尉是武官,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御史大夫主要掌管承转皇帝诏令,监察文武百官,处理重大案件.九卿掌管中央各部门的具体事务.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管宫廷警卫.太仆,管理宫廷车马.卫尉,掌管皇宫保卫.典客,处理民族事务及外交.廷尉,负责刑法.治粟内史,掌管全国财政税收.宗正,管理皇族内部事务.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及手工业制造,以供皇室的需要.
汉承秦制,略有更改.西汉实行郡国并行的制度.为加强中央集权,设中朝以分割相权.中朝是皇帝身边较低级的官吏和待从人员组成的决策机构.向地方派遣刺史.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部”.每个州部设刺中史一人,“以六条问事”,代表皇帝监察地方,使各级地方官吏和豪强不敢过分违法行事.东汉防止功臣窃命,君权旁落,规定:“有功辄增邑赏,不任以吏职.”在经济上优待三百六十五功臣,但在政治上很少重用他们.为此,刘秀还扩大了尚书台的职权,从而形成了“虽置三公,事归台阁”的局面.
三、魏晋官制
北魏曾对官制进行过改革.孝文帝即位后,曾于493和499年两次颁布职员令,在中央逐步建立三省制,在地方上,则主要是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于太和十年(486)废除了宗主督护制,实行三长制.所谓三长制是一种基层管理体系,即五家为邻,立一邻长;五邻为里,立一里长;五里为党,立一党长.邻长、里长和党长就是“三长”.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监督耕作,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和兵役.三长制的实行,有利于抑制豪强隐匿户口,逃避租役,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的稳定.
四、隋唐官制
隋唐时期在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在中央,废六官,恢复汉、魏旧制,设三公、三师等,以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为最高权力机关.又于尚书省下置吏、礼、兵、刑(都官)、民(度支)、工六曹.在地方,把州、郡、县改为州县两级制(炀帝改为郡县二级),拟定九品以上官由中央任免;州县官三年一换,不得用本地人.从而建立起一整套相当严密的机构.唐朝除将隋朝的内史省改名中书省,内史令改名中书令,门下官纳言改名侍中外,其余名称、长官、职能和性质均同隋制.另外,在宰相设置方面,武德年间仍以三官充任宰相.李世民即位以后,因其曾任尚书令一职,故以后此官遂虚设不授.但皇帝却往往给一些官职较低的官吏加上“参预朝政”、“参知政事”和“同中书门上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使其成为宰相,而尚书官左右仆射则被罢相职,如未加上述头衔,就只能负责省内事务.唐初还设立政事堂,作为宰相议事之处,始设于门下省,后又迁中书省.年间,又改名中书门下,堂印也改为“中书门下之印”.
五、宋元官制
宋代在中书省内设政事堂,简称中书,与枢密院分掌事务,号称“二府”.在宰相之下设“参知政事”作为副贰,还把唐末五代设置过的枢密使和三司使定为常设官员,以枢密使分取宰相的军政大权,以三司使(又称“计相”)分取宰相的财政大权.又削减州郡长官的权力.不许他们兼任一个州郡以上的职务.以文臣任州郡长官,另设“通判”以牵制之.将全国划为十五路,设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提举常平等四司,临时指派朝官兼领.
元朝的中央统治机构有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中书省是最高行政部门,设中书令,右、左丞相,平章政事,右、左丞,参知政事等,统称丞相.中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枢密院掌兵权,设院使、副使.御史台掌司法,设御史大夫.行省之下为路、府、州、县,设总管、府尹、州尹、县尹;又都各设“达鲁花赤”(管民官),由蒙古人担任.
六、明清官制
1376年(洪武九年)废“行中书省”,设三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负其责而统属于朝廷中书省;1380年后又废中书省,罢丞相官职,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处理其事,对皇帝负责.设内阁,内阁为官署名.朱元璋在废丞相后,设华盖殿、谨身殿、武英殿、文华殿、文渊阁、东阁等大学士,为皇帝顾问.后来明成祖即位,以官品较低的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参与机务,称为内阁.
清代在中央中枢部门依明制设内阁(三殿三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六部.特设议政王大臣会议及军机处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军机处是清代皇帝直接指挥下的最高军政决策机构.雍正七年(1729)因用兵西北,设“军机房”,雍正十年始正式改称“军机处”.军机大臣无定员,最多时达六、七人,由亲王、大学士、尚书、侍郎或京堂在皇帝指定下兼任,称为“军机大臣”或“军机大臣上行走”,俗称“大军机”.其僚属称为“军机库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处职掌为秉承皇帝意旨,处理军国要务及官吏任免和一切重要奏章,是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制的最高发展.在中央的一般部门,设理藩院专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设都察院以为最高督察机构;设大理寺以为最高法院;设翰林院以为“储才重地”.宫廷部门设宗人府专管皇旗;设内务府专管宫廷事务.在地方地方上,设省、道、府(直隶州、厅)、县(州、厅)及边疆特别行政区.基层组织用保甲制(牌甲制).
中国古代政区的演变一、战国秦汉时期的郡县制
郡县制形成于春秋战国.郡的普遍设置在春秋晚期,起初多设在边远荒凉之地,因而郡的面积较大,但地位比县要低.后来出现在郡设县的情况,于是郡的地位有所提高,由低县一等演变为高县一级,最终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秦统一后,郡作为军事防备区的历史相应结束,而转变为中央和县之间的一级地方.郡守既是军事长官,也是行政长官,另设郡丞、郡尉协助管理行政和军事事务.郡县乡里的地方行政体制最终定型.
秦统一全国后,废除分封制,把郡县制确定下来,推行到全国各地.秦初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增至四十余郡.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机构,其长官有郡守、郡尉和监御史等.郡守掌管全郡政务,郡尉掌管郡中军事,监御史负责监察工作.一郡之内辖若干县,设县令或县长,掌管全县政务.另设县尉掌管军事,设县丞协助县官并负责司法.一县之内分为若干乡,设三老掌管教化,啬夫管司法和征税,游徼管理治安.乡以下的基层组织是里,设里正和监门.郡县的长官亦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的推行对于结束诸侯割据的局面,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套统治机构,好象一张庞大的权力网,从中央到郡、县、乡、里以至什、伍,层层控制,整个权力集中到中央,再通过中央集中到皇帝,对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国家的统一有显著作用.
二、汉代州制的创立
西汉前期,郡国大量增加,中央感到不易统辖,便试图取一套新的建制.汉武帝时,根据《尚书?禹贡》和《周礼?职方》中有关“”的记载创立州制,在全国设立了冀、兖、青、扬、幽、并、荆、豫、徐、凉、益、朔方、交趾十三个州.另设司隶校尉部,管理畿辅及其附近地区.东汉时,省并朔方刺史部,改交州刺史部为交州,又为各刺史部设立固定的治所.当时十三州部共辖105个郡国.西晋时,州的建置又有增加.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全国有十九个州,辖173郡国.与西汉的情况相比,西晋时期的市、州有了显著增加.两汉时江南不过四州,南北比例为三比一;西晋时,江南增至,南北比例几乎达到二比一的地步.州的演变过程表现出中央和地方权力的矛盾.西汉初置州之际,便有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州置刺史,刺史可以监督郡太守,但它的职位比太守为低.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一跃而成为封疆大吏,遂失去了立州的本意,使州最终失去了它原来的重要作用,变成了和郡一样的机构.
三、唐代“道”的功能
唐初州郡较多,太宗时虽有并省,贞观十三年(639)就有州府358个,比隋时几乎增加了一倍. 这样多的郡府,若不加以区划,便很难有妥善管理.故贞观元年(627)在并省州郡后,因山川形便,将全国分为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南、江南、剑南、岭南十道.二十一年(733)又在十道的基础上,将山南道分为东西两道,把江南道分为东道、西道和黔中道.另外,又在关内道里的京师周围划出京畿道,在东都洛阳的周围划出都畿道.
唐朝道的划分显示出南北地方的发展已经到了大体平衡的地步.因为贞观时的十道,秦岭和淮水南北正好各为五道.唐朝中期以后,方镇分立,其辖区也称为道.元和时全国有47节镇,也就是47道.但这时的道与唐初划分的道已经完全不同了.总的说来,唐代的道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
四、宋代的“路”
为了扭转地方权力过盛的不良影响,宋代推行了路的制度.宋代路的制度确定于太宗淳化五年(994),其后颇有变动.通常人们按照元丰(1078—1085)末年来区划,定为23路.各路统辖若干府、州、军监.府州为前代旧制,军为与军事有关的地方.监则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等地区.具体些说,在这23路中,共有京府4,次府10,州242,军37,监4.
宋朝各路的划分,显示出这一时期的地理情况和以前又有了不同.唐代十道南北各半.宋朝二十三路中长江、珠江流域居十五路.黄河流域只有八路.虽说是因为宋朝与唐朝的版图不同,但长江和珠江流域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五、元代“省”制的确立
行省制度创立于元朝.从有关资料来看,行省不是监察性质的区划,也不是纯粹的地方行政的派出机构.据《元史?地理志》载,元世祖平宋之后,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一,分镇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军四,安抚司十五.其十行省为: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湖广、岭北、辽阳、北东.中书省和行中书省统辖路和直隶府州.
明朝不设中书省,京师附近以直隶为名(南北两直隶).在两直隶外,于元代各行省另派承宣布政使.因而所在的行省就被称为承宣布政使司.不过习惯上仍称“行省”.终明之世,两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分统之府140,州193,羁縻府19,州19,又有土官宣慰司11,宣抚司10,安抚司22,招讨司1,长官司119,蛮夷长官司5.
到了清代,仍沿明时旧制,虽继续设置承宣布政使司,但一般都以省或行省相称.清初废南直隶之名.康熙之初为十八省.其后至光绪九年设新疆省,十三年设台湾省,三十三年更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甲午战后台湾沦陷,故终清之世,共有二十二省.
我国官员的任免要通过什么部门
1、任免包括任职和免职,也就是任职包括升职、调动,免职是免去现任职务
2、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所担任某项职务的行为。
3、按照规定,某人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需要先对现在担任的岗位进行免职,然后再进行任命
扩展资料:
通常要使用规范的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一般写清楚相关的人员和职务信息即可。
人大人事任免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对国家机关***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免职、撤职等诸种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人事任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任免权,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发扬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组织、有秩序地实行高度集中,以集体行使职权的形式统一形成国家意志,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任免权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任免权的客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主要有选举、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任免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人事任免的形式主要包括:(1)选举,指以合法多数有效的表决方式选择举用有关人员担任国家机关的重要职务。(2)任免,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任免有关人员担任或者免去其职务。(3)罢免,指以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罢免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并经表决通过,才能生效。(4)推选,指从一定的人选中推荐选择一人担任暂时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代理职务。(5)决定任免,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请作出任命有关人员担任一定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决定。(6)决定人选,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决定某些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的人选。(7)通过人选,指以表决形式通过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出的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人选。(8)决定代理人选,指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国家军事机关的主要***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情况下,在一定的人选中决定担任暂时代理职务的人选。(9)批准任免,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加以批准认可,其对象是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10)补充任命,指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个别职务人选的任命。(11)接受辞职,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接受其辞去所担任的职务。(12)撤销职务,指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撤销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各级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人民任免。
各级人民任免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除组成人员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部分非领导职务,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由任免机关授权各工作部门、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任命。
扩展资料
任免人员范围: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代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县人民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县人民县长提名,决定县人民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员。辞职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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